第一條 營業時間:
第二條 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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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收費標準 │每逾一單位時│ 優惠價 │
│ │ │間加收費用標│ │
│ │ │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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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浴池│費用/時間│ │費用/張數│
├────┼─────┼──────┼─────┤
│大眾浴池│費用/時間│ │費用/張數│
├────┼─────┼──────┼─────┤
│其 他│費用/時間│ │費用/張數│
└────┴─────┴──────┴─────┘
第三條 退費方式:消費者購買本公司(行號)使用券後,其未使用完之
使用券,得向本公司(行號)申請退費,本公司(行號)應按每
張使用券面額扣除手續費(每張扣除之手續費不得超過使用券面
額之百分之十)及所餘張數計算應退還總費用後,給付消費者並
取回使用券。
第四條 本公司(行號)提供之溫泉成分:__,出口水溫:__溫泉露
頭:__,PH值:__。
第五條 本公司(行號)為確保溫泉設施場所衛生安全無虞,應禁止下列
情形者入浴:
(一)有傳染性疾病者。
(二)飲酒過量顯有醉態者。
(三)攜帶寵物者。
第六條 本公司(行號)提供之溫泉設施使用須知如下:
(一)患有高血壓、心臟病、糖尿病等慢性疾病者不宜入浴。
(二)惡性腫瘤及多發性硬化症病患不宜入浴。
(三)血友病患、感覺障礙病及皮膚破皮、受傷、易過敏者不宜
入浴。
(四)飽餐及空腹一小時內不宜入浴。
(五)入浴前請徹底淋浴及卸粧。
(六)泡浴時間每次以十至二十分鐘為原則。
(七)年長及年幼者請由親人陪伴入浴。
(八)於泡浴中若有任何不適,請立即離池並通知服務人員。
第七條 消費者有第五條禁止使用情形者,本公司(行號)知悉後應立即
排除而不排除,其他消費者除得向本公司(行號)請求全額退費
外,因而致受損害者,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消費者有第六條使用須知情形者,致生損害時,本公司(行號)
除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外,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條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行號)之事由,致本場所溫泉設施全不能提
供時,消費者得解除契約,請求退還全額費用;一部不能提供時
,本公司(行號)應按不能依本契約(條款)提供服務之比例及
入場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消費者因而致受損害者,得向本
公司(行號)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行號)之事由,致本場所溫泉設施全部不
能提供時,本公司(行號)應按不能依本契約(條款)提供服務
之比例及入場時間計算,退還部分費用。
第十一條 消費者於使用溫泉設施,如意外發病或發生事故,本公司(行
號)將協助救護或送醫。
第十二條 本場所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金額為新臺幣。
第十三條 本契約(條款)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法令規
定不明時,由雙方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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