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團體擬訂之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者,由民間團體自費闢建。但 得申請本府補助經費,其最高額度以不逾實際工程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 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應於徒步區計畫書內載明,於該計畫經本府核定 公告實施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並於該徒步區完工 驗收,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