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間團體擬訂之徒步區計畫,經公告實施者,由民間團體自費闢建。但
  得申請本府補助經費,其最高額度以不逾實際工程經費之三分之一為限
  。
  前項補助經費之額度,應於徒步區計畫書內載明,於該計畫經本府核定
  公告實施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依預算程序編列之,並於該徒步區完工
  驗收,報請本府核定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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