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為加強徒步區管理維護工作,徒步區所在地區公所應組成督導小組,以
  區長為召集人,會同當地里長、鄰長、警察機關及各管理機關人員定期
  現場督察維護管理執行情形,並定期舉行督導會報,檢討及協助解決執
  行問題,必要時得會同各相關機關或報請上級機關協助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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