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徒步區闢建及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10月20日

條文關聯

  徒步區計畫之擬訂,由民間團體辦理時,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事項製作計畫書圖,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再就
  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
  通過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彙整送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員)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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