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步區計畫之擬訂,由民間團體辦理時,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 款事項製作計畫書圖,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交通局審查通過後,再就 同條項第八款至第十款之事項,送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有關機關審查 通過後,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彙整送請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 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員)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