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辦理行政院「綠建築推動方案」
執行成效並擴大綠建築實施層面,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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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適用範圍為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七章綠建
築規定或綠建築設計技術規範之建築設計作品。
申請人以前項建築設計作品之起造人或設計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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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申請案件之評選,設優良綠建築設計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
小組),其成員由本市建築管理處「推動綠建築審核及抽查制度執行
計畫委員會」全體委員及臺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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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人應於九十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下午五點前,將申請書及綠建築設
計報告書以郵寄或親自送達本府主管建築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處)
,申請書格式如附表。
前項報告書格式一律以A3格式製作(以平裝形式左側裝訂,勿加透明
保護膠片及膠環),內容應包括:
(一)設計基地位置圖(比例尺須大於1/1000以上)
(二)設計基地建物地籍套繪圖(比例尺1/500)
(三)綠建築設計理念說明
(四)綠建築設計相關圖說(比例尺須大於1/300以上)
(五)綠建築細部設計圖說(比例尺須大於1/50以上)
(六)綠建築設計檢討(計算)成果說明(須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
工篇第十七章綠建築專章或綠建築設計技術規範規定)
(七)其他有助說明綠建築設計必要圖說資料
(八)切結書(切結同意提供相關作品資料以供本府製作優良綠建築設
計相關專輯使用)。
(九)其他經申請人認為有助於了解申請案件之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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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案件之評選項目及配分比重如下:
(一)建築基地綠化20%
(二)建築基地保水20%
(三)建築物節約能源30%
(四)綠建築設計優良創意20%
(五)綜合評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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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評選小組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十日內召開評選會議,排定時間通知申
請人到場簡報說明,並於申請人簡報後辦理評選獎勵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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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本要點之獎勵,設特優獎一名、優等獎三名及佳作獎若干名,獎勵
方式如下:
(一)特優獎一名
1.由本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特優獎證書及獎牌予起造人及設計
人。
2.頒發獎勵金新臺幣二十萬元予設計人。
(一)優等獎三名
1.由本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優等獎證書及獎牌予起造人及設計
人。
2.頒發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予設計人。
(二)佳作獎由本府頒發優良綠建築設計建築物佳作獎證書及獎牌予起
造人及設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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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實施前已於九十五年完成建造執照掛號手續或已取得建造執照
,尚未申報竣工勘驗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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