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國宅社區僱用人員進用、考核、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國民住宅社區僱用
    人員之進用、考核及管理制度,提高對社區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僱用人員為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

三、社區僱用人員其進用資格分列如左:
  (一)助理管理員: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足以勝任者。
  (二)維護人員:
        1.年齡在五十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工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
          月以上;或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清潔人員: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康者。

四、社區僱用人員之進用,除清潔人員外,應辦理甄審,助理管理員由主
    任秘書擔任主審,維護人員由總工程司擔任主審。

五、新進之社區僱用人員除清潔人員外,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
    格者由本局正式僱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
    試用。

六、社區僱用人員之薪資,出售國宅部分由出售國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
    提撥款項下支應;出租國宅部分由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事業資產出租費
    用項下支應,清潔工則由社區管理費支應。(其標準如附件一)

七、社區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其區分及辦理方式如
    左:
  (一)平時考核分勤惰考核、工作考核及品德考核。各社區管理站主任
        管理員對於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之平時勤惰工作、
        品德應嚴加查察,並隨時將優劣事蹟記載於考核記錄簿(如附件
        二)每六個月陳上級主管核閱,並作為辦理年度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由本局住宅管理科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考核等第分
        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三)年度考核之等第作為是否續僱之參考,列丙等者不予續僱。
  (四)社區僱用人員服務不力、品德不良者隨時解僱。

八、社區僱用人員依會計年度,每年辦理約僱一次,以契約方式為之。
    受僱人在受僱期間應切實履行僱用契約書所訂定之工作與責任。(詳
    附件三、四、五)

九、社區僱用人員年齡已滿六十五歲者不予續僱。

十、社區僱用人員之給假比照本府各機關約僱人員給假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社區僱用人員比照本府各機關約僱人員離職儲金之給與相關規定辦
      理。

十二、社區僱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
      規之規定,但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左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