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國民住宅社區僱用
人員之進用、考核及管理制度,提高對社區服務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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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僱用人員為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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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區僱用人員其進用資格分列如左:
(一)助理管理員:
1.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中高職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足以勝任者。
(二)維護人員:
1.年齡在五十歲以下,但男性須役畢。
2.身心健康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者。
3.高工畢業或同等學歷,並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相當之訓練三個
月以上;或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三)清潔人員: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身體健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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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區僱用人員之進用,除清潔人員外,應辦理甄審,助理管理員由主
任秘書擔任主審,維護人員由總工程司擔任主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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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進之社區僱用人員除清潔人員外,應先予試用三個月,期滿成績合
格者由本局正式僱用,試用期間不能勝任或品行不端者,得隨時停止
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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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區僱用人員之薪資,出售國宅部分由出售國宅售價之百分之二.五
提撥款項下支應;出租國宅部分由年度附屬單位預算事業資產出租費
用項下支應,清潔工則由社區管理費支應。(其標準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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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社區僱用人員之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其區分及辦理方式如
左:
(一)平時考核分勤惰考核、工作考核及品德考核。各社區管理站主任
管理員對於助理管理員、維護人員及清潔人員之平時勤惰工作、
品德應嚴加查察,並隨時將優劣事蹟記載於考核記錄簿(如附件
二)每六個月陳上級主管核閱,並作為辦理年度考核之依據。
(二)年度考核由本局住宅管理科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辦理,考核等第分
甲、乙、丙三等,各等分數如左:
甲等:八十分以上。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三)年度考核之等第作為是否續僱之參考,列丙等者不予續僱。
(四)社區僱用人員服務不力、品德不良者隨時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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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社區僱用人員依會計年度,每年辦理約僱一次,以契約方式為之。
受僱人在受僱期間應切實履行僱用契約書所訂定之工作與責任。(詳
附件三、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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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社區僱用人員年齡已滿六十五歲者不予續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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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社區僱用人員之給假比照本府各機關約僱人員給假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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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社區僱用人員比照本府各機關約僱人員離職儲金之給與相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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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社區僱用人員不適用公務人員俸給、考績、退休、撫卹及保險等法
規之規定,但在僱用期間死亡者,得依左列規定酌給撫慰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酌給相當四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二)因公死亡者酌給相當十個月報酬金額之一次撫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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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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