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依法從事競選活動或舉辦合法集會遊行而須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者,準用本
辦法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