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應於展演活動開始二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 發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建築師簽證表。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之廠商相關資料。 六、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七、由結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圖。 八、現況照片。 九、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必要,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設備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