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展演活動開始二十日以前委託建築師,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
發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
一、申請書。
二、委託書。
三、建築師簽證表。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五、搭建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之廠商相關資料。
六、現況圖、位置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七、由結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結構計算書圖。
八、現況照片。
九、其他經都發局認定必要,由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之設備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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