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應於施工前將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及消防設備圖說送臺北市勞動
檢查處及本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消防局)審查通過後,始得施工。
竣工後應向都發局申請竣工勘驗,經勘驗合格許可使用,始得據以接用臨
時水電及開始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