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應於使用期限屆滿時自行拆除完畢。但申請人有正 當理由,於使用期限屆滿前經主管機關同意延長拆除期限者,不在此限。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搭建、使用展演用臨時性建築物或違反前項規定者, 以違章建築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