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老屋健檢案件申請及補助費用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市民瞭解房屋之安全資訊,辦理老
    屋健檢費用補助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三、補助對象:領有使用執照或營造執照,且屋齡達二十年以上(以使用
    執照或營造執照發照日期為準)之民間興建建築物,且屬地上三層樓
    以上之集合住宅,作為住宅使用之戶數比例達全棟二分之一以上之建
    築物。但申請補助費用時,整幢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進行都市更新
    程序(業經核定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或計畫者)、或經公告之高氯離子
    混凝土建築物;或已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四、補助標準:
  (一)案件件數認定原則如下列:
        1.每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為一案。
        2.同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包含數幢建築物者,得以每一幢視
          為一案。
        3.同一建築執照之基地範圍,但已分別成立管理組織並向本府報
          備有案者,得以每一管理組織之管領範圍視為一案。
  (二)案件計費方式如下列:
        1.申請戶數為一戶至十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一萬五千
          五百元整。
        2.申請戶數為十一戶至二十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一萬
          八千五百元整。
        3.申請戶數為二十一戶至二百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二
          萬一千元整。
        4.申請戶數為二百零一戶至五百戶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
          二萬六千元整。
        5.申請戶數為五百零一戶以上時,健檢費用補助一案新臺幣三萬
          二千元整。

五、經費用途:用於支付健檢機構指派健檢人員執行勘檢評估、健檢報告
    書製作及相關行政作業所需費用。

六、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健檢機構申請函。
  (二)健檢報告書。依本局規定之相關書表格式完成健檢報告書一式三
        份(附表一、附表二),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健檢機構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影本。
  (四)申請人之領據。

七、案件申請流程:申請人填具申請書(附表三)並向本局提出申請,符
    合補助對象後,分案至申請人指定之本局公告健檢機構。

八、健檢機構條件及健檢類別詳附表四。

九、審查及核撥程序:經本局審查通過之補助案件,直接撥付至申請人之
    指定之帳戶。

十、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追繳已撥付之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一)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時。
  (二)受本局分派健檢案件後,未指派符合規定資格之健檢人員親赴現
        場檢查。
  (三)除案情特殊,經本局個案核准外,未於一個月內依本局規定之相
        關書表格式完成健檢報告書一式三份,並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十一、受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動用預備金支應,或建管處編列預算支應
      。

十二、本要點執行應依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
      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