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處為落實違建處理績效,依據本府「加強違章建築執行計劃」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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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建處理督導考核工作,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督考小組,置組長一人
(由專門委員兼任)副組長一人(由專員兼任)及組員三至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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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違建督考小組任務:
(一)關於新違建勘查、認定及查報等事項之督考。
(二)關於新違建拆除、執行及處理等事項之督考。
(三)關於舊違建拆遷、救濟、安置及修繕等事項之督考。
(四)關於違建查報、處理人員獎懲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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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考小組作業程序:
(一)督考小組對違建督導考核之實施,悉依現行有關違建法令,本府
加強違建處理執行計劃及工務局規定之違建查報、拆除原則或專
案核定之計劃為考核依據,其方式為經常性抽查性考核或個案調
查與訪查。
(二)本處違建查報隊應將每日受理之電話檢舉違建資料及查報案件列
表;違建科應將各拆除區隊每日拆除案件於執行拆除之翌日列表
,均送督考小組,分別抽查。
(三)督導考核中,如發現執行上有偏差,應即建議改正,如發現成效
特優,或有重大過失者,應簽報建議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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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如未盡事宜,另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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