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文獻館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文獻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
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館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編纂組:市志纂修、文獻季刊與文獻專刊編輯出版、口述歷史、文獻
    史料之蒐集管理應用與展示推廣、圖書服務、史蹟教育推廣、館舍之
    營運管理、古物、民俗及有關文物之登錄推廣等事項。
二、總務組: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研考
    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本館置秘書、編纂、組長、助理編纂、組員、助理員及書記。

本館置會計員,由臺北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本館置人事管理員,由臺北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
項。

本館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本館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館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文化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館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編纂。

本館設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館長。
二、秘書。
三、編纂。
四、組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四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