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環境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權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開發單位檢送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
  )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期滿得續聘。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局派員兼
  任。

  本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本會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本會聘任委員,得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