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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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之職權如下: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初
稿之審查。
二、開發單位檢送之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之審查。
三、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之環境保護政策與措施之建議。
四、其他有關環境影響評估事項之建議與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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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
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有關單位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人士聘(派
)兼之。
前項學者、專家應就具有環境保護、法律、景觀等相關學術專長及實務
經驗中遴聘,且不得少於本會總人數三分之二。期滿得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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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業務,由本局派員兼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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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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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應以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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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
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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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聘任委員,得支給交通費、出席費或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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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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