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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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臺北縣政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主任委員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
、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處理中心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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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系統整合科: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整體與年度資訊系統發
展規劃、資訊共同基礎平臺、資訊軟硬體共同發展與維運規範、資
訊作業效率評核、本府所屬各機關資訊業務之協調整合及先進資訊
技術搜集與評估等事項。
二、系統發展科:核心與業務資訊系統之規劃、開發、推動及維運等事
項。
三、網際服務科:網際網路共同作業平臺及各項便民服務系統之規劃、
開發、推動及考評等事項。
四、資通管理科:機房管理、主機管理、資訊安全、資訊終端作業環境
之提供及客服後勤支援等事項。
五、數位推廣科:公務人員資訊能力訓練與資訊能力評核、本府所屬各
機關資訊人員專業訓練、縮減城鄉數位落差、數位生活之規劃、推
動與推廣等事項。
六、行政管理科:文書、檔案、庶務、出納、採購、財產、預算及不屬
於其他各科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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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科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科員、管理師、助理員、助理管
理師、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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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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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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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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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會轉陳本府派員代理之。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主任。
二、科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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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業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任。
二、副主任。
三、科長。
業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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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
本會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會核定;丙表由本中心訂
定,報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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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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