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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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縣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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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地方單位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
審核、總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彙編、監督單位預算、追加減預算
之執行及預算綜合業務等事項。
二、第二科:本縣地方附屬單位預算案之審核與其綜計表之彙編、特別
預算與追加減預算案之審編、監督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及追加
減預算之執行等事項。
三、第三科:本縣公務統計資料之蒐集、彙編、分析、估測及發布等事
項。
四、第四科:本縣經濟統計之調查、彙整及分析等事項。
五、第五科:本縣地方總會計事務之處理、單位決算與附屬單位決算之
查核、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綜計表與特別決算之編造、總會計制
度與單位機關會計制度一致規定之訂定及附屬單位會計制度之審議
等事項。
六、秘書室:文書、檔案管理、事務、出納、施政綱要、施政計畫與工
作報告之彙編、法制、研考、資訊、綜合業務及不屬其他科室等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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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視察、專員、股長、
科員、管理師、佐理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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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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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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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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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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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專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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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
員列席或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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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臺北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訂定,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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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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