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輔導宗教團體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宗教團體正常發展,健全宗教活
    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
    本要點所稱宗教團體,指從事宗教群體運作、教義傳佈及活動之組織
    ,分為下列三類:
    (一)已立案宗教團體:指依法取得登記之寺院、宮廟、教會。
    (二)未立案宗教團體:指具前款設立登記形式要件,但未依法辦理
          登記者。
    (三)神壇:指供奉神祇,供公眾膜拜而未具寺廟登記要件之宗教場
          所。
    本要點所稱宗教場所,指供公眾膜拜或傳教之場所,其供奉神祇應安
    奉於明顯處。

三、新北市各區公所(以下稱區公所)應訪查轄內宗教團體,如有異動時
    ,應隨時更新宗教團體資訊系統;為辦理本府專案政策或陳情案件,
    應不定期訪查。
    區公所辦理前項訪查,應填報宗教團體訪查表(附表一)。

四、本府每年得邀請轄內宗教團體負責人,舉行研習會或分區座談會。

五、宗教團體得依其宗教派別加入所屬宗教團體會員,並接受其所屬宗教
    團體之規範與輔導。

六、宗教團體從事宗教行為及辦理神明慶典、宗教科儀或神明遶境等活動
    ,應公開為之,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假託神意詐取財物、違反公序良俗、妨害性自主或其他犯罪行
          為。
    (二)設置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人行道或其他妨害交通之設施
          。
    (三)未依規定向警察機關提出臨時使用道路申請。
    (四)吸收兒童或少年從事不法犯行。
    (五)在道路兩旁附近燃燒物品,發生濃煙,足以妨礙行車視線。
    (六)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明定之事項(妨害安寧秩序、妨害善良風
          俗、妨害公務)。
    (七)製造噪音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
    (八)燃放爆竹、焚燒紙錢或其他行為,造成空氣及地面污染。
    (九)使用不當方法供給藥物或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者執行醫療業務
          。
    (十)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
    (十一)違法施放、儲存、持有爆竹煙火或違反消防規定。
    (十二)於學校上課時間,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
    (十三)違反稅法規定。
    (十四)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各款禁止行為,由該行為主管機關依法處置。

七、宗教團體應遵守辦理遶境活動申請臨時使用道路相關規定,其如有下
    列情形之一,警察機關除廢止原使用許可外,並得立即停止其使用道
    路:
    (一)未依核定範圍臨時使用道路。
    (二)未能維持現場人員、車輛等秩序,足以影響交通、公共安全,
          經勸導改善而不聽從。
    (三)違反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情形之
          一,且情節重大。

八、宗教團體辦理活動需於路燈桿懸掛廣告旗幟者,應於活動十五日前,
    向活動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九、宗教團體違反本要點規定,經查屬實者,本局依下列措施辦理:
    (一)經核予獎補助而活動尚未執行者,撤銷獎補助。
    (二)二年內不核予獎補助。
    (三)二年內不列為績優宗教團體表揚。
    宗教團體前項行為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情節重大者,除依前項處
    置外,並於網站公告違失事項二年及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作適法處置
    。

十、宗教團體遭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經本府受理陳情之案件,依新北市
    宗教團體違規事項分工表(附表二),交由權管機關逕行處理;必要
    時,由本局邀集各相關機關研處。

十一、宗教團體應視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教化事業,成績優良者,予
      以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