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設公債及新北市市庫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為支應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重大建設、債務還本及調節本市市庫(
  以下簡稱市庫)收支,發行新北市建設公債(以下簡稱公債)及新北市
  市庫券(以下簡稱市庫券),制定本自治條例。

  公債得採標售或照面額十足方式發行;採標售方式發行時,其標售底價
  ,由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定之。
  公債發行種類、期次、方式、日期、數額、利率、面額及本息償付期限
  與方法,由本府審酌發行時實際情況定之。其發行之相關作業程序由本
  府另定之。

  公債發行期滿一年後,得提前償還一部或全部,或另發行新公債。其提
  前償還或另發行新公債辦法,由本府定之。
  前項另發行之新公債,原公債持有人得以原公債,調換新公債。

  公債到期還本付息及提前償還所需款項,應列入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
  、特別預算或債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按期撥交市庫代理銀行,儲存備
  付。

  各期、次公債自最後一次還本付息開付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十
  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市庫券採標售方式發行,其標售底價由本府定之。
  市庫券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本府審酌發行時實際情況定之。其發
  行之相關作業程序由本府另定之。

  本府得提前償還或買回已發行之未到期市庫券,其辦法由本府定之。

  市庫券應付利息連同各項必需費用,應列入各年度本市地方總預算或債
  務基金附屬單位預算。

  市庫券自到期日所屬會計年度終了後,屆滿十年仍未請領者,不再兌付
  。

  公債及市庫券之發行、買回與還本付息等事務,由市庫代理銀行經理之
  。

  公債及市庫券應以登記形式發行,其轉讓、繼承、設定質權、信託、提
  存、充公務上之保證及相關權利事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債及市庫券得自由買賣、設定質權、信託、提存及充公務上之保證。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