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獎勵輔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績優體育團體、學校或個人,補助
  體育教練、教師與選手培訓經費,輔導體育人才生涯發展,以推展體育
  活動,提昇本縣體育競賽績效,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獎勵或輔助之對象如下:
  一、經向本縣各級機關登記有案之推展體育績優團體。
  二、推展體育著有績效之縣內各級公私立學校。
  三、設籍本縣之績優或具有潛能體育選手。
  四、培訓本縣體育選手著有績效之教練、教師。

  本自治條例獎勵或輔助之項目如下:
  一、績優體育選手獎助學金。
  二、績優體育團體或個人參加體育競賽獎助金。
  三、推展體育績優學校補助金。
  四、具有體育潛能選手與教練培訓補助金。
  五、績優學校、團體或個人申請出國參加體育競賽或培訓補助金。
  六、表揚績優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或人員。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稱績優認定標準與獎勵、補助方式及為輔助績優
  教練、選手升學或輔導擔任體育教師、代理教師、專任教練等事項,由
  本府定之。

  本自治條例獎勵補助參賽之活動如下:
  一、經正式選拔代表國家參加各種國際運動錦標賽。
  二、代表本縣參加全國級運動會。
  三、代表本縣參加教育部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舉辦或核准,全國單項運
      動協會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或聯賽活動。
  四、代表本縣參加經本府核可之重要體育比賽。
  五、參加本府主辦之各項運動會或單項運動錦標賽。

  本自治條例所訂獎助學金之審查,由本府設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
  會)評定之。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教育局局長兼任,並遴聘本府相關單位
  主管、本縣體育組織代表及議員為委員。
  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有關單項委員會派員列席。

  各項獎勵及補助所需經費,由本府按年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本縣
  財政狀況增減或停止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