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設置規範,落實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及第九條之立法目的,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執行單位為本 府建設局。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設立時,其營業場所應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各款之規定 。
前條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九百九十公尺 以上。 前項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