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新莊市公有游泳池收費標準及管理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新莊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加強游泳池管理,提昇本市運動風氣及
  休閒品質,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有游泳池之管理範圍,係包括游泳池、場內場地、附
  屬設施及相關機電設備等。

  公有游泳池之管理單位為本所社會課,如屬公共造產基金興闢之游泳池
  其管理單位為本所民政課。

  公有游泳池收費標準:每場次以三小時為基準,其最高收費標準如下:
  一、零售票:
    (一)室外游泳池:全票五十元、學生票三十五元、兒童票(身高一
          百二十公分以下)二十元。
    (二)室內游泳池:全票八十元、學生票五十元、兒童票(身高一百
          二十公分以下)三十元。
  二、月票:
    (一)室外游泳池:晨泳:四百五十元。一般時段:以零售票每天一
          場次票價乘以三十天,再打八折。
    (二)室內游泳池:晨泳:六百元。一般時段:以零售票每天一場次
          票價乘以三十天,再打八折。
  三、收費標準每二年得檢討一次,由本所依物價指數調整。

  身心障礙者免費入場。

  月票之使用限本人使用。月票申請後,除可歸責於游泳池管理責任外不
  得要求退款。遺失時得檢附切結書、申請書申請補發,補發之月票使用
  期限自補發日至原月票使用期限止。

  為游泳池安全管理需要,凡孕婦、酗酒者、精神病患、傳染病患者禁止
  入場。

  游泳池得由本所自行經營或以公開招標委託經營;委託經營之收費標準
  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

  游泳池委託經營,委託經營業者得徵得本所同意,設置與游泳運動相關
  之物品、簡易飲食販賣部及寄物櫃等。

  游泳池設置商業性或公益性廣告,由本所自行依實際需要辦理。

  游泳池之收支應納入本所年度總預算或編列公共造產預算辦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