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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老人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簡稱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以確保老人獲得
    醫療保健服務,維護老人健康並增進老人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二、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以上,且本人或申報其為受
    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及受其扶養親屬之綜合所
    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結算申報綜合所得稅
    累進稅率為百分之六以下,並無下列各款情形者,補助其健保應自付
    之保險費:
  (一)出境二年以上且已由戶政事務所逕為代辦遷出登記者。
  (二)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無須自付保險費者。
  (三)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全額補助
        者,未獲全額補助者,其未獲補助部分,不在此限。
  (四)符合其他健保費用補助資格,其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已由政府機
        關編列預算補助者。但身心障礙者未獲全額補助者,其未獲補助
        部分或符合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經濟弱勢保險對象者不在此限。
    前項綜合所得稅累進稅率為百分之六以下,係指財政部公告之綜合所
    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新臺幣四十一萬元以
    下,課徵百分之六以下者。
    前項綜合所得淨額之資料,本府經財政部同意後,按月向財政部財稅
    資料中心取得。並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得提供之最近一年資料為審
    核基準。

三、符合前點資格規定者,本府補助之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每人每月最
    高額度以不超過健保第六類地區人口所應繳納保險費之自付額為限。

四、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補助作業依下列之規定:
  (一)由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於每月五日前,將符合補助資格
        對象之資料,傳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經健保
        局與投保資料確認後,於受補助對象所屬投保單位之保險費計算
        表內減免之,並作為投保單位對當事人減免收取保險費之依據,
        民眾無須提出申請。
  (二)健保局與本局媒體資料交換之規範,由健保局定之。
  (三)健保局應於每月月底前,檢具證明文件及收據向本局請領補助款
        項。

五、健保應自負之保險費補助開始、停止時間依下列規定:
  (一)當月月底前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自次月起補
        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二)當月月底前戶籍遷出者,自次月起停止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
  (三)當月月底前死亡者,自當月起停止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四)除前三款規定外,受補助對象喪失補助資格時,自喪失資格當月
        份起,停止補助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

六、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如因本局未及申報媒體資料、資料錯誤,或
    申請人申報資料更正、未申報綜合所得稅等致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未
    予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補發健保應自
    付之保險費:
  (一)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最近一年申請人或申請其為受扶養人之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
        核定通知書一份。
  (四)健保應自付之保險費繳費證明正本(保險費如係由金融機構轉帳
        支付者,應檢附健保局各分局開具之繳費證明;如為機構團體投
        保者,應由投保單位出具繳費證明,並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
        章)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款收據。
    區公所受理前項申請,報經本府審查後,由區公所將本府審查結果轉
    知申請人。如申請人檢附資料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應限期通知其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