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緊急事件通報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

貳、目的
    為有效因應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轄境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
    之虞時,能迅速建立通報系統,並採取各種必要之應變措施,防止災
    害擴大,減少人民生命財產損失。

參、適用時機
    本規定適用於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前,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災害
    應變中心成立後,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肆、各種災害本府各單位權責劃分表如附件一。

伍、通報災害規模之認定
    災害是否達通報規模,由本府各災害主管單位或消防局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參照下列事項確認之:
  一、重大火災: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死傷合計十五人以上;房屋燒燬十戶(間)
          以上,或財物損失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之火災。
    (二)重要場所(軍、公、教辦公廳舍或政府首長公館)、重要公共
          設施發生火災。
    (三)火勢燃燒達二小時以上,損失、傷亡一時難以估計;惟可預期
          災害損失甚大。
    (四)具有影響社會治安之重大火災。
    (五)有消防人員或義勇消防人員因執勤死亡或受傷住院之案件。
  二、地震:本縣地震震度達五級以上,或震度未達五級但本縣有重大災
      情傳出者。
  三、重大爆炸: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四、豪雨災情:淹水、河水暴漲、土石流、道路坍方等嚴重災情造成人
      員傷亡、受困或無法通行。
  五、溺水:死亡或失蹤二人以上。
  六、船難:轄內發生重大船難事故,估計有三人以上傷亡、失蹤或船舶
      嚴重損壞,致有人員受困急待救援者。
  七、職業災害:死亡二人以上或受傷五人以上。
  八、重大車禍:死亡三人以上、死傷合計十人以上或受傷十五人以上。
  九、食品中毒:
    (一)醫療機構診治病人發現有二十人或二十人以上攝取相同食物發
          生食品中毒者。
    (二)校園內發生食品中毒案件。
  十、家庭暴力或性侵害:廣受社會大眾關注或經新聞媒體報導之案件。
  十一、山難:死亡或失蹤二人以上。
  十二、空難:各種航空器失事案件。
  十三、核子事故:核一或核二廠發生第三類緊急事故 C級狀況,或行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通知準備成立全國核子事故處理委員會時。
  十四、化學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
      (一)因(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估計有三人以上傷亡、失蹤或災
            害有擴大之虞,亟待救助者。
      (二)污染面積達一平方公里以上,無法有效控制。
  十五、捷運工程災害:
        施工中之捷運任一車站、機廠或施工路線之隧道段、高架段、地
        面段發生重大工程意外。
  十六、大規模停電:單一鄉(鎮、市)戶數半數以上停電。
  十七、其他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
      (一)影響縣民重大權益者。
      (二)影響本府聲譽或形象者。
      (三)認為必須處理之重大事件主動提出者。
      (四)以上案件未達通報標準,但廣受社會大眾關注或經新聞媒體
            報導之案件。

陸、通報聯繫作業
    經確認災害達通報規模時,應立即進行通報,災害通報作業流程圖如
    附件二:
  一、消防通報體系接獲災害訊息時:
    (一)指揮中心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立即出動救災,並通
          報或陳報所屬災害主管單位、消防局防災企劃課、災害發生所
          轄之鄉(鎮、市)首長、消防局局長、主任秘書及副縣長。
    (二)由災害主管單位將災情及應變措施陳報縣長,本於專業建議是
          否召開緊急會報,並通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三)召開緊急會報之相關聯繫作業,由指揮中心於第一時間進行。
  二、災害主管單位通報體系接獲災害訊息時:
    (一)災害主管單位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立即轉知指揮中
          心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措施,並將災情及
          應變措施陳報縣長,本於專業建議是否召開緊急會報。
    (二)指揮中心接獲災害主管單位報案後,應立即出動救災,並通報
          或陳報消防局防災企劃課、災害發生所轄之鄉、鎮、市首長、
          消防局局長、主任秘書及副縣長。
    (三)召開緊急會報之相關聯繫作業,由指揮中心於第一時間進行。
  三、非消防及非災害主管單位接獲災害訊息時:應立即轉報指揮中心及
      災害主管單位依通報程序辦理。
  四、災害主管單位於辦理搶救災工作時如有重大進度及突破,應隨時陳
      報縣長、副縣長、主任秘書及回報消防局。
  五、如為家庭暴力或性侵害案件,則由本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本於專業認定,針對廣受社會大眾關注或經新聞媒體報導案件主動
      向主任秘書、副縣長及縣長進行通報。

柒、案件管制
  一、召開緊急會報:相關單位應依緊急會報決議事項確實辦理,於每日
      8 時及15時自動回報最新進度,並由消防局防災企劃課列管及彙整
      (初報、續報、結報格式如附件三)陳報縣長、副縣長及主任秘書
      ,並副知相關單位,直至災害狀況解除。
  二、未召開緊急會報:各單位加強橫向聯繫,並由該災害主管單位彙整
      各單位辦理情形,定時陳報縣長,並副知新聞室及消防局防災企劃
      課,直至災害狀況解除。

捌、對外發言
    有關具新聞性、政治性及敏感性之案件由本府新聞室主任統一對外說
    明,以導正視聽。

玖、其他相關作業
  一、本府各災害主管單位應與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經濟部水利署及農業
      委員會水土保持局等保持資訊上的互通,迅速正確蒐集氣象、水情
      及災情資訊,分析預測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並預警及通報鄉、鎮
      、市災害防救相關機關。
  二、本府各局室及相關公共事業應建立多元化災情通報管道,建立各機
      關間災情蒐集及通報聯繫體制。
  三、本府警察局、消防局及民政局應強化執行災情查報通報複式佈建工
      作,加強運用民力(義警、義消及村里長)主動掌握災情,並注意
      輿情以強化災害通報作業。
  四、各級單位應建立二十四小時通報專責人員(單位)緊急聯繫電話等
      資料,並送請本府消防局彙整後分送各相關機關;通報專責人員(
      單位)及聯繫電話如有異動,應隨時陳報更新。

拾、獎懲規定
    本府相關人員違反本作業規定,其情節重大者,依規定議處,其通報
    聯繫成效卓著者,得予敘獎。

拾壹、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