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新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
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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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線機構進行管線之新設、更新及維護管線測量作業時,其施作規定
如下:
(一)坐標採用橫梅氏投影二度分帶 TWD97坐標系統;高程採用2001
台灣高程基準(TWVD2001)。
(二)管線佈設位置及高程應以測量定位,並引用下列控制點或系統
之一引測做為測量之依據:
1.本府佈設之航測地形圖控制點。
2.內政部三等衛星控制點。
3.內政部一等水準點。
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e-GNSS即時動態定位系統。
5.其他經本局核可之即時動態定位系統。
(三)按前款規定辦理引測時,應進行引用控制點之檢測,且須符合
角度差小於二十秒,邊長差小於萬分之一。若採用e-GNSS即時
動態定位系統,儀器定位品質指標設定(坐標成果品質控制值
設定)值中平面及高程分量(接收精度)須優於十公分。
(四)導線測量起點及終點應閉合於下列控制點或系統之一:
1.本府佈設之航測地形圖控制點。
2.內政部三等衛星控制點。
3.內政部一等水準點。
4.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e-GNSS即時動態定位系統。
5.其他經本局核可之即時動態定位系統。
(五)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一測回以上,每測回水平角較差不超過
十秒,對向施測邊長差小於一公分。
(六)導線測量部分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二十秒√N(N為導線
總點數),位置閉合差須小於五千分之一方可使用。
(七)導線點測量所得成果,其高程為間接高程,高程閉合差須小於
二十四mm√K(K為公里數)。
(八)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高程測量,由己知控
制點佈設導線點,並進行間接之施測。其規定間接高程閉合差
應小於二十四mm√K(K為公里數)。
(九)管線量測範圍起訖點應為下列設施物之一:
1.人手孔蓋中心點。
2.固定設施物(如桿類、變電箱、開關箱等)。
3.管線末端。
(十)管線(溝、道)水平或深度轉折點、分支點及每二十公尺(起
點起算)之位置均應測量坐標及間接高程,且每個點位測量時
均需拍攝照片(施測人員儀器、儀器讀數),相應點位於施工
過程中須拍攝埋深照片,量尺應垂直地平面,置於管線頂點,
前述照片應清晰可辨識讀數。
(十一)辦理下列設施施測時,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二
十公分:
1.孔蓋中心坐標及固定設施物(如桿類、變電箱、開關箱等
)。
2.管線(溝、道)直線之線形坐標。
3.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測量。
4.孔蓋、固定設施物及管線間接高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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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線機構就測量成果應依下列規定製作資料及檔案:
(一)參照內政部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資料標準」規範及本府管線
資料庫屬性規定格式,並依所屬管線類別進行屬性調查及度量
,製作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檔(GML)(GML格式說明詳「公共設
施管線資料標準」說明)。
(二)前款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檔( GML)之每一屬性均需能對應在屬
性資料庫中之每一屬性資料;而屬性資料庫中之每一筆資料也
只對應交換檔中之一個屬性註記。
(三)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應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例如
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及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
表,並由申請挖掘單位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品質。
(四)前款現場測量,若採用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e-GNSS即時動態定
位系統或其他經本局核可之其它即時動態定位系統者,儀器傳
輸格式未支援 RTCM3.1以上版本,則另須交付e-GNSS系統三維
坐標轉換—大地起伏計算報表。
(五)施工數位相片檔案(JPG或本局指定之格式)。
(六)其它圖資更新維護作業規定資料檔案。
前項各款所列資料及檔案,於辦理竣工結案時,應傳送至本市道路挖
掘業務管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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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線機構應自主檢查圖資之正確性,另本局得針對管線機構已完成核
備之圖資更新作業內容及相關製作檔案,辦理抽查及抽測之複檢作業
,倘有未符合本要點規定標準之情事者,本局得命其於接獲通知翌日
起十日內改善並提出具體改善計畫,未能於十日內辦理者,應敘明原
因向本局提出明確改善期程。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
項所為之核准處分,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裁處之。
第一項抽查及抽測之複檢作業時程等事宜,由本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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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線機構應成立專責辦理管線圖資維護人員,以配合本局進行圖資抽
查及抽測與管線衝突協商等各項圖資維護作業,成員至少一名須經本
局辦理圖資教育訓練合格取得證照,且僅得由訓練合格人員執行系統
圖資更新作業。
前項圖資教育訓練時程等事宜,由本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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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違反本要點者,本局得依本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第一
項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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