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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