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下列場所及其基地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
  一、學校、圖書館。
  二、醫院、養護中心。
  三、漁港、碼頭。
  四、捷運、高(臺)鐵車站及其路權範圍。
  五、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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