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鼓勵原住民族申請回復傳統姓名便民措施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原住民族依姓名條例規定,申請
    回復傳統姓名,以保存原住民族優良的命名文化,特針對回復傳統姓
    名之申請人所需連同變更之證照,成立單一窗口,以簡化作業流程,
    特訂定本便民措施。
二、申請人須為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前出生,依漢人姓名為登記並設籍
    本縣之原住民。
三、申請人應向所轄之鄉(鎮、市)戶政事務所申請。
四、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時,應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一)有關本府核發之相關證照,得同時申請代為函送轉請本府變更。代
      為函送之申請,以一次為限,且相關資料齊備者。
(二)如非本府所核發者,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應不予受理。
(三)如申請人不願將證照交付戶政事務所代為函送,亦可由申請人親自
      至相關單位辦理變更。
五、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已准予回復其傳統姓名之案件,
    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應詳加審核申請人所檢附之相關證照、資料是
    否齊全,由申請人於證照資料上親自簽名並加蓋受理戶政事務所之「
    收訖」章後,將相關申請書表(如附件一)、證照及資料函送本府相
    關權責單位,並由本府各權責單位將辦理變更或重新核發之證照寄發
    申請人。
六、本府各單位權責如下:
(一)地政局:受理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其
      他該局掌理之證照。
(二)教育局:受理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書由原畢
      業或修業學校受理)及其他該局掌理之證照。
(三)建設局:受理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及其他該局掌理之證照
      。由戶政事務所受理後將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申請書通報該局,
      就個案予以輔導更正。
(四)社會局:受理身心障礙手冊、人民團體當選證明書及其他該局掌理
      之證照。
(五)兵役局:受理國民兵及替代役退役證明書、免(禁)役證明書及其
      他該局掌理之證照。
(六)人事室:受理現職銓審函影本及其他該室掌理之證照。
(七)稅捐稽徵處:掌理相關稅籍資料。
(八)文化局:受理演藝團體、文化藝術基金會登記證明書及其他該局掌
      理之證照。
(九)完成證照變更之單位除將變更(或換發)之證照寄發申請人外並應
      副知原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如附件二、流程圖)
七、因申請回復傳統姓名所換發下列證照,免予繳納規費:
(一)土地所有權狀
(二)建物所有權狀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費。
八、本要點施行日期,由本府另定之。施行期間,自生效日起算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