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法律訴訟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原住民維護應有權益,補助原住
    民涉訟之律師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時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二)申請人須為訴訟案件之當事人。
  (三)申請人因訴訟案件有委任律師之需要者。但申請人為被告之刑事
        案件,須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得申請。
  (四)訴訟案件得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者,未經調解程序不得申
        請補助。
  (五)申請人因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忤逆施暴行為,或對直系血親卑親
        屬為虐待出賣、欺凌施暴行為而涉訟之案件,不得申請補助。

三、每同一訴訟案件以各審級各補助一次為限,各審級最高補助金額以不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四、法律訴訟補助由訴訟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姻
    親、家長、家屬逕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

五、申請人申請訴訟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申請書表。
  (二)委任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委任契約影本。
  (三)支出費用收據。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