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原住民維護應有權益,補助原住
民涉訟之律師費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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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資格及條件如下:
(一)申請時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之原住民。
(二)申請人須為訴訟案件之當事人。
(三)申請人因訴訟案件有委任律師之需要者。但申請人為被告之刑事
案件,須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得申請。
(四)訴訟案件得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聲請調解者,未經調解程序不得申
請補助。
(五)申請人因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忤逆施暴行為,或對直系血親卑親
屬為虐待出賣、欺凌施暴行為而涉訟之案件,不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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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每同一訴訟案件以各審級各補助一次為限,各審級最高補助金額以不
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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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訴訟補助由訴訟當事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三等親內之姻
親、家長、家屬逕向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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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申請訴訟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
(一)申請書表。
(二)委任律師委任狀影本及委任契約影本。
(三)支出費用收據。
(四)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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