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修建自用住宅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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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增進本市原住民之福祉,補助其修建
    住宅及設備,以改善原住民居住環境,提昇其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年滿二十歲之原住民
        ,且須為房屋所有權人。
  (二)申請補助之自用住宅須為座落本市且屋齡滿十年以上之合法房屋
        (以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所載建築物登記完成日起算至提出申
        請之日止),並經當地區公所核定為老舊不堪極待修繕者,但因
        天然災害毀損需修建且附有證明文件者,則不受屋齡限制。
  (三)申請人、配偶及與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未曾接受政府
        修建補助者。

三、補助金額及名額如下:
  (一)修建項目別,每項補助其工程材料費上限為二萬元,每戶最多補
        助三項且每戶以一次為限。
  (二)補助金額係為經審查合格之申請戶總數。
  (三)補助金額係當年度相關經費除以前項修建項目總數之商數。

四、修繕住宅及設備項目如下:
  (一)屋頂天花板翻修。
  (二)屋牆門窗重修。
  (三)屋內地面翻新。
  (四)廚房改善。
  (五)衛浴設備改善。

五、申請人應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一)、切結書(如附件二)及擬修建項
    目施工前之照片各一份。
    本市烏來區申請案,如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須另行檢附土地使
    用授權同意書及承辦人或里幹事現場查勘紀錄(如附件三、附件四)
    代替之。

六、作業程序如下:
  (一)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前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證件向戶籍
        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二)區公所於受理申請後應即透過戶政及地政連線系統列印申請戶戶
        籍資料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並當場審查申請資格,審查通過之
        申請戶編造初審合格名冊連同申請書件於四月十五日前報市府複
        審。
  (三)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後二個月內完成修建住宅及設備,不得
        申請展延,並於修建完工後十日內檢附房屋施工前、中、後之照
        片向原受理申請之區公所請求勘驗,逾期不予受理,經審查合格
        後掣領據報本府,俾憑核撥補助金。

七、限制規定如下:
  (一)住宅基地之地目為建,房屋主要用途為住宅或含住宅字樣,並以
        戶籍遷入住所為限,如登記為店鋪、工廠、辦公室、倉庫、農舍
        或其他用途者不予補助。
  (二)修建之住宅係屬違章建築或位於禁建地區、洩洪地區、公共設施
        預定地或法令限制建築地區者不予補助。
  (三)依都市計畫法規定,劃定地區範圍禁止建築或尚未公布細部計畫
        地區,曾出具切結載明如將來牴觸都市計畫必須拆除時不得要求
        任何補償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