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鼓勵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學校確實執行政府採購
法暨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中相關採購原住民產品或勞務之規定,以
扶持原住民族企業、增進原住民族就業機會,提升原住民族社會經濟
地位,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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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評機關:
(一)甲類(本府業務機關):民政局、教育局、農業局、城鄉發展局
、社會局、地政局、勞工局、交通局、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
、環境保護局、文化局、觀光旅遊局、經濟發展局、工務局、水
利局、客家事務局。
(二)乙類(本府幕僚機關):財政局、秘書處、新聞局、法制局、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人事處、主計處、政風處。
(三)丙類(本府所屬二級機關)
(四)丁類(本市各級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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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評比方式及期間:
(一)由原住民族行政局於每年三月底前彙整各單位前一年度(一月一
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採購總額,並區分類組辦理評比。
(二)簽核後公佈評比結果並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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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
(一)甲、丙類採購總額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取前三名,乙、丁類採
購總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取前二名。
(二)經評比之優勝單位於本府市政會議中頒獎以茲表揚。
(三)另不分組別依採購總額區分等級,依敘獎基準給予敘獎以茲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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