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及管理三峽原住
民族文化部落(以下簡稱本部落)停車場秩序及周邊各項設施,有效
發揮其車輛管理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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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落住戶及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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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車輛為本部落之汽、機車及腳踏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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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部落停車場車輛之通行、停放、違規及廢棄車輛管理,依本要點之
規定。但其他法令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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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所有進入本部落之車輛,一律持用本局所核發之停車證,始予通行。
訪客車輛必須經維管或保全人員登記,換發本局核發之臨時停車證,
由維管或保全人員指引至適當位置停放,無證者,禁止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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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下列車輛得無本局識別證亦無需至警衛亭換臨時停車證,經保全查明
後,得進出本部落:貴賓禮車、救護車、消防車、憲警車、郵務車、
電信工程車、電力工程車、緊急維修工程車、垃圾車、快遞貨車及殘
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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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部落停車場汽車停車格數量及停車證種類如下:
(一)本部落停車格共計59格。
(二)停車證種類:
1.甲種:本部落住戶59張,維管人員受理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公
開抽籤。
2.乙種:臨時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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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部落機車停車格數量及停車證種類如下:
(一)本部落機車停車格共計87格。
(二)停車證種類:
1.甲種:本部落住戶87張,維管人員受理申請後由本局辦理公開
抽籤。
2.乙種:臨時停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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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落住戶汽、機車停車證以每年換發一次為原則,經本局用印後辦
理核發作業。
停車證申請須為本部落承租戶或為其三等親內之親屬且為該車輛之車
主,並繳交申請者戶籍謄本、汽、機車行(駕)照影本,每戶限申請
一張停車證,並黏貼車輛明顯位置處。
若有遺失停車證者,須重新辦理補發作業並繳交前項文件,換車或失
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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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所有車輛停放時,必須貼有本局核發當年度有效停車證,停放至所規
劃之位置或經本部落維管、保全人員所臨時指定之停車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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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第六點所述無需換臨時停車證之車輛,得停放於不妨礙交通之工作
地點並不受停車位(格)或地點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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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停放在本部落停車場內之車輛,本局不負任何保管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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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未貼有當年度本局核發或認可之識別證車輛或識別證未置(貼)於
車上明顯之指定位置,於本部落停放,如查獲者以違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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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未按規定區域停放之車輛,以違規論,但有第六點之情形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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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於本部落停車場內行駛之車輛必須遵守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速﹙
限速每小時15公里﹚及亂鳴喇叭,否則以違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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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將汽車識別證上編號塗抹不清者視為違規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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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未依規定經查獲累計達三次者,收回停車證,一年內不得提出申請
。非本部落之車輛停放違規經管理人員規勸仍未改者,以違規論,
並通知拖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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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將停車證借予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查獲,除當場收回識別證外,當
年度不得再申請識別證並停權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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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部落住戶違規肇事或危及行人安全之嚴重行為,除依法究責外,
得立即沒收車上之識別證,亦停止其一年內識別證之申請,部落外
車輛得拒絕其再換證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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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凡查獲偽造本局核發之有效車輛識別證者,除停權一年外,視情節
輕重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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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騎乘機車進出本部落停車場者,都必須配戴安全帽。未戴安全帽
者,本局工作人員得拒絕其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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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部落住戶之腳踏車,可直接向管理室請領識別證,貼於腳踏車
龍骨橫桿、後檔泥版上或其他明顯處。識別證以一年一換為原則
,識別證遺失、被竊、毀損者或車主換新車時,腳踏車所有人可
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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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停放之腳踏車整齊停放至規定區域內,違反者,本部落維管人員
或保全人員得逕行移置於適當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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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停車場內停有久未移動之車輛(含無牌照汽機車),經通知車主
或貼警告條一週以上未再移動者,視同無主車輛處理。
前項車輛經公告半個月後無人認領,將委由環保局依法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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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停車場內嚴禁煙火,並禁止載運易燃或危險物品進入。
停車場內嚴禁隨地丟置廢棄物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
凡毀損停車場設備者,應賠償一切修護費用及其他相關損失。
車輛不得違規停放,違者,得以張貼告示或予以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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