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組織之運作
,並強化協助本市原住民族政令及各項福利宣導服務之能力,提升原
住民族事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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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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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施方法:
(一)補助單位:本市立案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
(二)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補助項目:紙張、文具、印刷費、郵資、邀請卡及電腦耗材等
。
(四)申請程序:
1.受理期間:每年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一日止受理申請。
2.補助單位應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表(如附表一)、作業費概
算表(如附表二)、領據(如附表三)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影本,函送本局備查,俟本局審查完竣後逕行撥付補助款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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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核:
(一)各補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將總經費結算表函送本局核
銷轉正(如附表四)。
(二)補助單位所函送年度工作計畫,將列入下一年度社團評鑑,並
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績效考評暨獎勵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補助單位自行保存十年以上,必要時
本局或審計單位得進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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