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補助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作業費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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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健全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組織之運作
    ,並強化協助本市原住民族政令及各項福利宣導服務之能力,提升原
    住民族事務品質,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實施方法:
    (一)補助單位:本市立案各區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
    (二)補助金額:新臺幣二萬五千元。
    (三)補助項目:紙張、文具、印刷費、郵資、邀請卡及電腦耗材等
          。
    (四)申請程序:
          1.受理期間:每年自二月一日起至三月一日止受理申請。
          2.補助單位應檢具當年度工作計畫表(如附表一)、作業費概
            算表(如附表二)、領據(如附表三)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
            影本,函送本局備查,俟本局審查完竣後逕行撥付補助款項
            。

四、考核:
    (一)各補助對象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將總經費結算表函送本局核
          銷轉正(如附表四)。
    (二)補助單位所函送年度工作計畫,將列入下一年度社團評鑑,並
          依新北市政府辦理原住民族發展協進會績效考評暨獎勵實施要
          點規定辦理。
    (三)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補助單位自行保存十年以上,必要時
          本局或審計單位得進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