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原住民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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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返
    鄉參加歲時祭儀活動之交通補助事項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

三、凡設籍本市且具有原住民族身分者,返鄉參加歲時祭儀,得申請交通
    補助費(以下簡稱本補助)。
    前項申請人同戶籍內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配偶,亦得申請本補助。
    但同戶籍之申請人,不得超過三人。

四、本補助之補助方式如下:
    (一)搭乘火車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本市火車站為出發站,至舉
          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火車站之自強號單程票價。
    (二)返回本市烏來區參加歲時祭儀者,補助以前點申請人之戶籍所
          在地,至舉辦歲時祭儀地點最近之公車站(牌)之來回票價。

五、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提出申請
    :
    (一)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申請表(附件一)。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但由代理人代為申請者,其代理人身分
          證明文件及委任書。
    (三)參加歲時祭儀之照片及邀請函、公文、公告、交通票根或其他
          足資證明之文件。
    (四)領據(附件二)。
    (五)切結書(附件三)。
    (六)個人資料查調同意書(附件四)。
    前項申請,申請人應自參加歲時祭儀日起一個月內提出,逾期不予受
    理。但參加十二月份舉辦之歲時祭儀,應於次年一月五日前提出申請
    。

六、區公所受理本補助申請案件,應自受理時起十日內函送本局審核。但
    申請文件未齊全者,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仍未齊全者,駁回其申請。

七、本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一次為限。

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追繳其受領金
    額,且二年內不得申請本補助:
    (一)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當方法取得補助。
    (三)已獲其他相同性質補助。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