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原住民族文化與
藝文活動,及加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原住民族聚會所(以下簡
稱本場地)各項設施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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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地由本市原住民、原住民族團體及本府各機關、學校優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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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本局申請使用本場地:
(一)舉辦具學術性、教育性或原住民文化戲劇、音樂、舞蹈、演講
、會議或其他活動。
(二)舉辦原住民職業訓練或技藝教育研習。
(三)其他經本局核定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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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開放時間為每日上午八時至晚間九時。但春節期間、災害停止
上班期間及本場地維護期間為休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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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於使用期日前十日填妥場
地使用申請表(附件),向本局申請使用本場地。
前項申請,應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始得使用本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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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本局核准後,申請人未能如期使用本場地時,應於使用期日前五日
通知本局。
未依前項規定通知本局或未如期使用本場地,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不得
再向本局提出本場地之使用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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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前條使用場地,有遇不可抗力或其他重要公益事由,致本場地無法
使用者,申請人得向本局申請改期,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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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地之使用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經本局同意不得逾申請使用之期間。
(二)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擅自啟用燈光、空調、電化器材、投影機
等各項設施,及臨時裝置耗電量大之電器或設備。
(三)未經許可,本場地禁止架設各項器材或於牆面、地板、桌椅及
有關設備,使用黏著劑、膠紙及鐵(圖)釘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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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規定使用本場地,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不予核准使
用;已核准者,得令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法令規定。
(二)妨礙公序良俗之虞。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本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活動顯有毀損館舍建築物及設備設施之虞。
(五)辦理婚喪喜宴、佈道法會、政治性等活動。
(六)其他經本局認定不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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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場地申請使用期間之場地佈置、公共秩序、安全防護、車輛管制、
環境整潔、活動保險及設施維護等,應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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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場地使用完畢或經本局通知停止使用者,申請人應即回復原狀;
如有毀損申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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