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促
進原住民族事務發展,並有效管理及獎勵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者,
以提升原住民族事務服務績效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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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係指民眾本於服務奉獻精神,提供知識
、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不以獲取金錢或其他貨物
報酬為目的,協助本局辦理各項有關原住民族公益事務之輔助性
服務。
(二)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原住民族事務提
出志願服務者。
(三)基礎訓練:課程內容共十二小時,以灌輸志工志願服務理念。
(四)特殊訓練:課程內容至少十二小時,其中應包含原住民族政策與
措施、認識原住民族多元文化等課程,以強化志工專能並熟悉服
務領域及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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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滿十八歲以上,對於原住民族事務志願服務具有興趣,且具服務熱
忱者,得申請為本局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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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志工召募之時程,配合本府社會局辦理統一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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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志工應接受下列訓練:
(一)依志願服務法接受基礎訓練十二小時及特殊訓練十二小時。
(二)正式志工於完成第一年之訓練後,每年仍須接受十二小時教育訓
練。
(三)本局得依法令或政策需要,隨時對於志工進行專業教育訓練,以
增進志工專業知能。
(四)志工通過基礎訓練及特殊訓練者,發給志工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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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志工服務時數由本局視情況排定,每次以三小時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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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志工服務內容如下:
(一)提供電話接聽、引導或接待洽公民眾。
(二)協助本局所屬場館之民眾接待、場館管理。
(三)協助本局所管原住民出租住宅承租戶之關懷服務。
(四)協助本局推動原住民老人關懷服務。
(五)協助原住民族家庭服務中心關懷服務。
(六)協助本局辦理相關會議、研習、展演等人力支援服務。
(七)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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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志工因故於輪值當日無法到勤,應於三日前告知本局志工業務承辦人
員,辦妥請假程序,並自行或委由本局人員另覓代班志工。若因不可
抗力之緊急情事,未能於三日前通知本局人員且未能覓妥代理人者,
須立即告知,以利安排代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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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志工應遵守規定如下:
(一)應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二)輪值服務前,應先簽到並詳閱工作指派。
(三)輪值服務時,應穿著志工背心並佩帶志工服務證。
(四)輪值服務時,應態度和藹、儀表端莊、謹守崗位。
(五)輪值服務時,不得抽煙、喝酒、嚼檳榔或有粗魯之言詞及動作。
(六)輪值服務時,遇有衝突或突發事件時,應即通知本局志工業務承
辦人員或科(室)主管以上人員處理。
(七)應接受本局之工作指示及監督。
(八)輪值服務時,不得使用公務電話從事私務。
(九)不得自行或私自與洽公民眾其收取任何費用、贈品或利益。
(十)其他依志工倫理守則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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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以解任,收回其志願服務證並辦理志工
保險退保。決定解任前,由本局召開會議,並請該志工出席會議陳述
意見。
(一)一年內累計達三次以上無故未按時出勤者。
(二)連續二年參加教育訓練時數均未達十二小時者。
(三)服務態度不良或品質不佳,經本局函文告知仍未改善服務情形者
。
(四)因身體因素經本局評估不適任。
(五)違反前點規定,經本局評估不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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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志工為無給職,惟得依志願服務法規定,發給交通費及誤餐費。
本局應依志願服務法及新北市政府志願服務人員意外事故保險實施
要點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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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志工置隊長一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由志工以無記名投票
方式互選之。
前項隊長選舉,以得票數最高者為當選。
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其處理情形如下:
(一)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達半年以上,由本局召開臨時會議選
舉新隊長。
(二)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未滿半年,由本局另行指派志工代理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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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志工隊長職責如下:
(一)受本局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二)負責志工管理與協調,並維持志工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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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局應每年召開志工聯繫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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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應依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每年辦理評比與表揚作業,並
於聯繫會報中公開表揚。
志工之表揚資格及方式如下:
(一)全勤服務獎:當年度於本局出勤比例達百分之百,發給感謝狀
及禮品一份。
(二)熱心服務獎:當年度於本局代班次數排名第一,發給感謝狀及
禮品一份。
(三)幹部服務獎:當年度擔任志工隊長善盡管理之責,發給感謝狀
及紀念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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