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市中低收入老人,改善其自有或租 用之現住屋住宅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為原則,特依老人福 利法第三十二條訂定基隆市中低收入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作業標準( 以下簡稱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