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補助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
辦理:
一、自有房屋者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全戶戶籍謄本。
(二)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影
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民國六十二年以前興建之加強磚造以上房屋
提具證明比照辦理)
(四)工程明細估價單或購置設施設備明細估價單二張。
(五)施工面積位置簡圖。
(六)完工請款時再檢附工程發票、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二、租用房屋者(申請時剩餘租期應在三年以上)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人身分證影本、印章、全戶戶籍謄本。
(二)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調查表影
本。
(三)建物登記謄本、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房屋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五)工程明細估價單或購置設施設備明細估價單二張。
(六)施工面積位置簡圖。
(七)完工請款時再檢附工程費用發票、及施工前、中、後照片乙組
。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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