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以補助對象為申請人,若申請人無法親自申請得委託其親屬代為 辦理之,如申請人無親屬,得由里幹事或里長、社工員代為申請辦理。 區公所(社政課)受理申請案,應洽詢本府尚有預算餘額後,並核對申 請人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會同經建課審核估價單,經審查符合者始核 定函復之。 申請人施工完竣,應檢附相關文件向區公所申請撥款,經區公所審核確 定後將補助金額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