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5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一、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四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二、兒童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三條。
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
四、內政部九十一年二月五日臺內社字第0九一00六0二一八號函頒「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五、教育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臺(九一)特教字第九一0三四二六號
    令修正發布「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六、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勞特字第0九一0二0四六
    六八號函頒「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貳、目的
一、結合社會福利、教育、衛生、勞工等相關單位及人員,以科際整合之
    專業團隊合作方式,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而持續性的個別化專業服務
    。
二、建置身心障礙者個案管理系統,以促進各主辦單位服務銜接、資源整
    合及專業服務間之有效轉銜。
三、建立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流程,確立各相關單位分工權責。
參、策劃單位
    內政部、教育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肆、主辦單位
    基隆市政府(社會局)
伍、承辦單位
    本府教育局、衛生局、社會局(社會福利課、老人及身障課、勞資關
    係課)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區就業
    服務中心本市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及五專學校財團法人臺灣兒童
    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基隆家庭扶助中心、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各學前教育機構
陸、實施原則
一、由主辦單位邀集相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定期召開轉銜服務聯繫會報
    ,俾利克服瓶頸並促進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
二、各承辦單位應依中央訂定之轉銜服務統一資料格式,於身心障礙者個
    案管理系統(含福利、教育、衛生、就業等服務)建立資料,俾利服
    務資料轉銜。
三、各承辦單位接受其他單位服務轉銜時,應先查閱個案管理系統,以瞭
    解個案服務史;辦理服務移轉時,亦應繳交相關轉銜資料。
四、主辦單位應有個案管理單位及人員,以利推動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
    務。
五、對身心障礙者於不同生涯階段,設計個別化的轉銜服務,該項服務之
    規劃應邀請案主及其家長共同參與。
六、轉銜資料應包括身心障礙者基本資料、各階段專業服務資料、家庭輔
    導計畫、身心狀況評估、未來安置協助建議方案及轉銜準備服務事項
    。
柒、方案內容及分工
    發展階段
一、0至六歲之發展遲緩兒童與學齡前兒童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應依內政部兒童局「發展遲緩兒童
    早期療肓服務實施方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
    施:
  (一)由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委託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
        心設立發展遲緩兒童單一通報轉介中心(以下簡稱本市通報轉介
        中心)辦理通報、轉介服務。
  (二)受理評估團隊應於安排評估四至八週內,將轉銜所需資料送本市
        通報轉介中心。
  (三)本市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評估報告結果,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個別化
        之安置與療育轉介服務。
  (四)本府委託由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福利中心提供發展遲緩兒童安置
        處所,加強兒童融合教育環境,同時定期檢視與評估融合教育及
        安置之成效。
  (五)本市通報轉介中心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安置幼托
        (教)機構之發展遲緩兒童(三歲至六歲)人數、障礙類別及年
        齡提報本府社政、教育單位作為服務依據,並於入學前六個月,
        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六)本市通報轉介中心應於安置前一個月通知社會局、教育局,邀請
        安置機構及相關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
  (七)本市通報轉介中心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所需資料
        移送安置機構。
  (八)本市通報轉介中心應配合安置機構於完成轉銜之後持續追蹤六個
        月。
  (九)各安置機構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
        個別化的服務計畫。
  (十)本市對通報轉介安置而未受安罝之兒童,應回報教育或社政單位
        彙轉通報轉介中心,辦理後續追蹤。內政部(兒童局)
    策劃單位: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曾辦單位:社會局(社會福利課、
    老人及身帳課)、教育局(含學前教育機構)、衛生局、基隆市身心
    障礙福利福利中心、基隆家庭扶助中心。
二、七至十五歲之國小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十八條及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實施要點」
    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學齡前安置機構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國小之身心障礙人數及
        類別提報當地教育單位,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
        本資料。
  (二)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安置就學前一個月,由教育局邀請安置就讀
        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三)學齡前安置機構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
        置就讀學校。
  (四)開學二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學生,教育單位應造冊通報學齡前
        安置機構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五)學齡前安置機構應配合社政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六個月。
  (六)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學齡前安置機構召開轉
        銜服務會議,以提供在校醫療復健或福利服務。
  (七)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辦理轉銜評估,對於未升學者應告知
        復學方式,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教育、社政單位銜接及規劃
        服務。
    策劃單位:內政部(兒童局)、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
    承辦單位:社會局(社會福利課、老人及身障課)、教育局(含學前
    教育機構)、衛生局、各國民小學、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福利中心、
    基隆家庭扶助中心。
三、國中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
  (一)國小安置學校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國中之身心障礙人數(含
        在家教育及附設養護機構就讀者)及類別提報教育單位,並於入
        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二)國小安置學校應於安置就讀國中前一個月,邀請國中安置學校相
        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三)國小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
        就讀學校。
  (四)開學二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教育單位應造冊通報前一階段
        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五)國小安置學校應配合社政、教育單位辦理未就學學生追蹤六個月
        。
  (六)各國中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國小安置學校召開
        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七)各國中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三個月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
        銜服務會議,辦理轉銜評估,並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
        負責銜接及規劃服務;對有意參加職訓或就業名冊應通報勞政單
        位銜接及規劃服務。內政部(兒童局)
    策劃單位: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
    承辦單位:社會局(社會福利課、老人及身障課)、教育局(含學前
    教育機構)、衛生局、各國民小學、基隆市身心障礙福利福利中心、
    基隆家庭扶助中心。
四、十六至六四歲之高中(職)及五專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
  (一)國中安置學校每年九月應將次年需就讀高中(職)之身心障礙人
        數(含在家教育者及附設養護機構就讀者)及類別提報教育單位
        ,並於入學前六個月,提供入學名冊及基本資料。
  (二)國中安置學校應於安置就讀高中(職)前一個月,邀請高中安置
        學校相關人員召開轉銜輔導會議。
  (三)國中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安置
        就讀學校。
  (四)五專應於新生報到一個月內函請原國中就讀學校移送相關轉銜資
        料。
  (五)開學二週後對應入學而未就學者,教育單位應造冊通報前一階段
        教育單位及社政單位追蹤了解。
  (六)各安置學校應於一年級起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視需要通報勞政單
        位協助,並於學生畢業前一年邀集相關單位辦理職能與轉銜評估
        。
  (七)各安置學校應於畢業前二年時結合職業訓練中心,加強學生之職
        業教育及就業技能養成。
  (八)各安置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或國中安置學校召開轉銜
        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九)各安置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將未升學名冊通報當地社政單位依其
        就業意願通報勞政單位提供職業重建服務,並追蹤輔導六個月。
  (十)各安置學校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下一階
        段安置單位,並追蹤輔導六個月。內政部
    策劃單位: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單位:社會局(老人及身障課、勞資關係課)、教育局、衛生局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
五、大專院校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大專院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應依教育部「大專院校身
    心障礙學生就業轉銜服務工作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
    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各學校應於新生報到一個月內函請原高中(職)
        及專科就讀學校移送相關轉銜資枓。
  (二)各學校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原高中(職)及五專就讀學
        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供整體化之服務。
  (三)各學校應於學生畢業前提供就業相關資訊,並依其就業意願將名
        冊通報當地勞政單位輔導就業銜接及規劃服務。
  (四)各安置學校應配合社政、勞政單位辦理未升學、未就業學生追蹤
        輔導六個月。
    策劃單位: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青年輔導
    委員會
    承辦單位:社會局(老人及身障課、勞資關係課)、教育局、衛生局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
    各大專院校向中(職)及五專學校。
六、成年身心障礙者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身心障礙成年人之生活、休閒娛樂、醫療復健及職業重建
    等應依其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社政單位依據各階段安置學校通報之未升學名冊及接獲通報身心
        障礙者時,應就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提供轉銜所需福利服務。
  (二)社政單位應視需要會同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訂立個
        別化服務計畫。
  (三)對安置於養護機構之障礙者,社政單位應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
        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該安置機構。
  (四)對通報未就業而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障礙者,社政單位
        應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輔導所需服務,並追蹤六個月。
  (五)對安置於養護機構而有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意願之身心障礙者,
        安置機構應造冊送勞政單位提供輔導所需服務,並追蹤六個月。
  (六)勞政單位應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提供所
        需就業服務。
  (七)各安置機構或就業服務單位應於障礙者有異動情形時,將異動名
        單通報其主管單位,辦理後續追蹤輔導。內政部
    策劃單位: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青年輔導委
    員會。
    承辦單位:社會局(老人及身障課、勞資關係課)、教育局、衛生局
    、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基隆區就業服務中心
七、六十五歲以上之老年障礙者轉銜服務
    實施要領:身心障礙老人安養服務應依行政院「加強老人安養服務方
    案」相關規定辦理,有關轉銜服務依下列原則實施:
  (一)由本府社會局設立老年障礙者單一通報轉介窗口辦理通報、轉介
        服務。
  (二)居家服務單位對於經轉介需居家服務或社區式照顧之身心障礙老
        人應提供所需服務。
  (三)居家服務單位應視需要請相關專業人員召開轉銜服務會議,以提
        供整體化之服務。
  (四)長期照護管理單位對於經通報需長期照護之身心障礙老人,應轉
        介辦理安置服務,且於完成轉銜後二週內,將相關轉銜資料移送
        安置機構。
  (五)長期照護管理單位應提供安置機構相關資訊,以利規劃轉銜、居
        家照顧及長期照護服務。內政部策劃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單位:社會局、衛生局。
柒、經費來源
    推展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各承辦單位按年度編列預算配合辦理。
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