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基隆市政府為提升環境品質,增進市民福祉,特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
  八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第六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
  第三項及環境教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基隆市環境保護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一條第六項、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環境教育法第八條
  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屬附
  屬單位預算,以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分為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及環境教
  育等四項基金,分別獨立設帳,並專款專用。
  本基金應於市庫存放之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費收入。
  二、中央補助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水污染防治基金來源如下:
  一、水污染防治費收入。
  二、中央補助收入。
  三、基金孳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來源如下:
  一、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費用之收入。
  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
  三、中央補助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環境教育基金來源如下:
  一、自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及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
      ,每年至少提撥百分之五支出預算金額,以補(捐)助款撥入。但
      該基金無累計賸餘時,不在此限。
  二、自廢棄物清理法之執行機關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變賣所得款項,每
      年提撥百分之十之金額撥入。
  三、收取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之罰鍰收入,每年提撥百分之五
      撥入。
  四、基金孳息。
  五、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六、其他收入。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專供空氣污染防制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關於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源查緝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三、關於補助及獎勵各類污染源辦理空氣污染改善工作事項。
  四、關於委託或補助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事項。
  五、關於委託或補助專業機構辦理固定污染源之檢測、輔導及評鑑事項
      。
  六、關於空氣污染防制技術之研發及策略之研訂事項。
  七、關於涉及空氣污染之國際環保工作事項。
  八、關於空氣品質監測及執行成效之稽核事項。
  九、關於徵收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費用事項。
  十、執行空氣污染防制相關工作所需人力之聘僱事項。
  十一、關於空氣污染之健康風險評估事項。
  十二、關於潔淨能源使用推廣及研發之獎勵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

  水污染防治基金專供水污染防治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地面水體污染整治。
  二、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水質改善。
  三、水污染總量管制區水質改善。
  四、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主、次幹管之建設。
  五、污水處理廠及廢(污)水截流設施之建設。
  六、水肥投入站及水肥處理廠之建設。
  七、廢(污)水處理設施產生之污泥集中處理設施之建設。
  八、水污染防治技術之研究發展、引進及策略之研發。
  九、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及所需人員之聘僱。
  十、其他有關水污染防治工作。
  前項第九款之支用比例不得高於百分之十。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專供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之用,其支用項目如
  下:
  一、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
  二、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三、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硬體設施及各項設備之汰舊換新、增設。
  四、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闢建有關費用。
  五、其他有關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設備。

  環境教育基金專供環境教育之用,其支用項目如下:
  一、辦理環境講習。
  二、辦理環境教育宣導及活動。
  三、編製環境教育教材、文宣及手冊。
  四、進行環境教育研究及發展。
  五、推動環境教育國際交流及合作。
  六、補助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環境教育活動。
  七、補助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八、補助辦理環境教育計畫。
  九、訓練環境教育人員。
  十、其他與環境教育推展相關事項。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基隆市環境保護基金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管理之,本會置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
  環保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主任委員遴聘有關機關代表
  、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擔任。
  前項遴聘委員中,學者、專家及環保團體代表等,應占本會名額三分之
  二以上,且環保團體代表不得少於本會名額九分之一。遴聘之委員名單
  應送基隆市議會審議同意後方可聘任。
  本會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無給職。但外聘者得依規定支
  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污染改善策略之執行及審查,得設置技術諮詢小
  組。
  技術諮詢小組,由本會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學者組成,並指定一人為召
  集人;技術諮詢小組成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均無給職。但外聘
  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及出席費。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置組長及工作人員
  若干人,均由主任委員就環保局現職人員派兼之。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用專業及技術人員一至三人。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各類來源款項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各類來源款項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各類來源款項年度預、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重要作業辦法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本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之同意始得決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技術諮詢小組得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不定期召開會議。

  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補助及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機關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九個月向本會提報相關環境保護工作
      計畫及計畫經費執行情形。
  二、本會應配合本市環保政策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五個月,核定工作計畫
      項目及經費。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收支及賸餘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設置目的,考量財物能力,本自給自足原則。
  二、各專款之支出,必須符合本基金用途及設置目的。
  三、各專款發生短絀時,應相對核減支出。

  本基金各類專款之動支,應依據原核定之計畫進度及預算執行,年度結
  束後除已發生權責者得依規定申請保留,經核准後得繼續使用外,應停
  止動支,繳回本基金;其經核准保留之應付款項,於保留期限屆滿仍未
  動支者,即予停止支用,繳回本基金。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