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本縣籍以外之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 過後,得依本辦法規定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對本縣縣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經本府 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二、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本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四、獻身本縣教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五、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