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榮譽縣民頒授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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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籍以外
  民眾積極參與縣政建設,熱心公益以及教育文化事業,表彰其對縣政之
  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凡本縣籍以外之人士(含外國人士)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經本府審查通
  過後,得依本辦法規定頒授榮譽縣民證:
  一、對本縣縣政建設之發展提出具體計畫、辦法或著作、發明,經本府
      採行實施,確具重大績效者。
  二、積極參與本縣舉辦之各項重大慶典或活動,有具體事蹟者。
  三、協助本府推展社會公益活動,造福社會大眾,有具體事蹟者。
  四、獻身本縣教育文化事業,淨化人心,移風易俗,足資流芳者。
  五、其他對本縣具有特殊事蹟,足資表彰者。

  凡符合第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由本府各單位或附屬一關填具宜蘭縣
  「榮譽縣民」具體事蹟推薦表乙份(格式如附件)機,連同有關證明文
  件推薦。
  各機關、團體或資深榮譽縣民(獲頒榮譽縣民滿一年者)對符合第二條
  各款規定之一之人士,亦得填具前項之推薦表二份,連同有關證明文件
  向本府推薦。
  凡符合前條各款規定之一者,得自行填具申請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
  申請為榮譽縣民候選人,自申請一年後,檢附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

  「榮譽縣民」之審查,由本府成立審查小組辦理。
  前項審查小組由本府、本縣議會、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其設置要點另定
  之。

  凡經核定之「榮譽縣民」,由本府公開頒授「榮譽縣民證」,並享有下
  列之禮遇:
  一、應邀參加本縣舉辦之重大慶典、縣政建設、地方文化等活動。
  二、定期寄贈本府及本縣議會出版之刊物。
  三、透過信件、電話或傳真等設施,參與本府所舉辦之縣政建設意見通
      訊活動。
  四、免費進入本府經管之風景區或運動公園參觀。

  經頒授榮譽縣民者,如有違反頒授條件或其他違法行為或不名譽之行為
  ,經本府審查小組審查認定後,得撤銷其榮譽縣民資格。

  榮譽縣民證如有遺失,得由本人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