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骨灰拋灑海上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02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骨灰拋灑海上之實施事宜,依殯葬
  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及殯葬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實施骨灰拋灑,除不得有妨礙國防安全、船舶航行及漁業發展外,並不
  得於下列海域實施:
  一、各港口防波堤最外端向外延伸六千公尺半徑扇區以內之海域。
  二、已公告或經常公告之國軍射擊及操演區等海域。
  三、漁業權海域及沿岸養殖區。
  四、經本府公告之海域。

  實施骨灰拋灑海上,經宜蘭縣轄內港口出海者,應於拋灑三日前向亡者
  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及所
  屬各巡防機關申請許可。但亡者設籍於外縣市者,應向出海港所在地之
  鄉(鎮、市)公所申請許可。

  申請骨灰拋灑海上者,應向進出港口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始得進出港口
  。

  申請實施骨灰拋灑海上者,該骨灰應經再處理設備處理後始得為之;如
  以裝入容器方式為之者,其容器長、寬、高均不得超過二十公分,材質
  並應為易於自然分解且不含毒性成分者。

  申請實施骨灰拋灑海上者,其申請人以亡者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親屬為
  限。但受亡者生前委託者,不在此限。

  申請實施骨灰拋灑海上者,應具備下列文件向亡者戶籍所在地之鄉(鎮
  、市)公所為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與亡者身分關係或前條但書之委託關係證明文件。
  四、骨灰經再處理證明文件。
  五、預定搭乘船舶之合法證明文件。
  六、出港許可證明。
  七、其他經本府或公所指定之文件。
  亡者設籍於外縣市者,應向出海港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許可
  。

  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實施骨灰拋灑,應設置登記簿永久保存,
  其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址與通訊處及其與亡者
      之關係。
  二、亡者之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地及出生與死亡之
      年、月、日。
  三、骨灰拋灑日期。
  四、申請出海港。
  五、所搭乘船舶登記證號。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登記簿除由各鄉(鎮、市)公所永久保存外,並應於每年一月底前
  ,將上年度實施骨灰?灑海上登記資料函送本府備查。

  本辦法實施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由本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