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區域調整暨村(里)鄰編組自
  治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宜蘭縣各鄉(鎮、市)村(里)之編組原則,除依地理環境、交通狀況
  、村(里)民生活習俗、社會文化等實際因素外,依下列規定編組:
  一、密集式大樓住宅地區,戶數為一千八百戶至三千戶。
  二、交通方便人口集中地區,戶數為九百戶至一千八百戶。
  三、交通方便但人口分散地區,戶數為四百戶至一千二百戶。
  四、山區或交通不便住戶分散地區,戶數為三百戶。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原已設置之村(里),不符上開標準者,得調整之。
  村里內有興建大批集合住宅、社區,預期將有戶口遷入增加至九百戶以
  上,得預設村(里)。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