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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原住民民俗文化及傳統體育競技
    活動,發揚原住民優良文化藝術及激發體育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公私立學校。
(二)本縣依法設立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三、補助範圍:.
(一)辦理原住民民俗舞蹈、音樂、語言、歌唱及傳統手工藝、戲劇、美
      術研習或其他類似性質之原住民民俗文化活動。
(二)辦理其他原住民傳統體育競技活動。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單位需有自籌款:社區型活動每案(次)補助二萬元至五萬元
      ;全鄉性活動每案(次)補助十萬元至十五萬元;足以產生原住民
      文化持續性效益之特殊活動,得視計劃內容及當年度經費多寡,專
      案予以補助,惟最高不超過二十萬元。
(二)申請案應確實依照經核定之項目執行,若結算總經費低於提出申請
      總金額,本府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五、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陳報活動實施計劃;計劃內容應含
      :計劃名稱、目的、活動時間地點與內容、參與對象、辦理方法、
      經費情形及預期效益。
(二)登記立案民間團體需檢附核准立案之佐證文件。
六、財務處理:
(一)經核准補助案,如計劃變更或因故未能實施者,需即函報本府重新
      核辦。
(二)申請補助單位需於活動結束一週內,將有關成果報告(含照片、經
      費收支明細表及原始憑證)函報本府核備結案;相關活動收支原始
      憑證由受補助單位自行妥存十年,俾供審計機關查核。
(三)廣告、印刷等費用需檢附樣本(張)。
七、經費來源: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補助本府九十年度「原住民民俗文化
    暨傳統體育競技活動」經費。
八、附則:補助計劃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相關人員應依權責確實辦理
    ,如有不實(法)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