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原住民族教育法。
(二)原住民族發展方案
(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台(九十)原民教字第九
00四0一一號函。
二、目的:
鼓勵並結合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民間團體暨公私立學校共策推
展原住民社會教育,增進原住民適應現代化生活所需之各項基本智能
與常識。
三、補助對象:
(一)本縣依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團體。
(二)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暨公私立學校。
四、補助範圍:
(一)成人教育:有關充實原住民適應現代化生活基本智能等活動。
(二)老人教育:有關原住民老人健康保健、生活調適、文化藝術及休閒
康樂等活動。
(三)婦女教育:有關原住民婦女成長、理財、親子教育等活動。
(四)家庭教育:有關原住民親職教育、家庭倫理、家庭關係及兩性教育
等活動。
(五)藝文教育:有關原住民育樂、戲劇、歌謠、舞蹈、編織、雕刻等活
動。
(六)族語教育:有關原住民族語推廣等活動。
(七)法治教育:有關充實原住民法律常識,以保障原住民基本權益等活
動。
五、經費補助標準:
(一)申請單位應有自籌款:社區型活動每案(次)補助三萬元至八萬元
;全鄉性活動每案(次)補助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其他足以發揮
「原住民社會教化」功能之特殊活動,視計畫內容及本(九十)年
度經費多寡,專案補助,最高以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為限。
(二)申請案應確實依照本府核定之項目執行,若結算總經費低於提出申
請總金額,本府得依比例核減補助款。
六、申請與審核:
(一)申請單位應針對原住民實際需求並考量自身可運用之人力、物力及
其他既有資源,研提陳報實施計畫送府審核,計畫內容應含: 計畫
名稱、目的、活動時間地點與內容、實施對象、辦理方法、經費收
支情形及預期效益等項目。
(二)登記立案民間團體需檢附核准立案之佐證文件。
七、財務處理:
(一)申請補助單位需於活動結束一週內,檢齊該補助額度之支出原始憑
證暨相關成果報告(含照片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陳報本府核銷結案
。
(二)廣告、印刷等費用需檢附樣本(張)。
八、經費來源: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撥付本府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社會
教育」補助款。
九、附則: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申請單位相關人員應依權責確實辦理
,如有不實(法)情事,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十、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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