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村里幹事
從事村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
二、村、里幹事之配置,以一村、里一幹事為原則,其有特殊情形者,得
由鄰近之村、里幹事兼辦業務,並得由鄉(鎮、市)長視各村、里戶
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村、里幹事由民政課長承鄉(鎮、市)長
之命令指揮監督,在執行其他各單位業務時,受有關單位主管之指導
,並受配屬村、里長之督導,辦理村、里一切公務。
|
四、村、里幹事之考勤,由鄉(鎮、市)公所依實際情況擬定要項,報本
府備查。
|
貳、辦公方式
|
五、村里幹事除設有聯合辦公處者外,應於上午集中鄉(鎮、市)公所辦
公,下午分赴村、里洽公或為民服務為原則,並得由公所視業務實際
需要調整之。
|
六、集中鄉(鎮、市)公所辦公之村、里幹事,除辦理所屬村、里業務外
,並得由鄉(鎮、市)長統籌支援辦理公所臨時、重大、緊急業務事
項。
|
七、村、里幹事凡於鄉(鎮、市)公所集中辦公須赴村、里服勤時應填明
外出事由、地點、往返時間,經民政課長核准後始得外出。
外出之村、里幹事,應由公所隨時派員巡迴督導考核。
|
參、服務要項
|
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推行村、里育樂活動。
(三)協辦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工作。
(四)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及性侵害防
治,家庭暴力、兒少受虐、性侵害事件及高風險家庭、弱勢家庭
等通報事項,並定期(或半年)調查通報數及成案數。
(五)協辦普查工作、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
(六)分送有關役政通知單、徵集令、協助妨害兵役案件調查及辦理役
男兵籍調查、詳實調查役男家屬家庭狀況及兵役資料之查報。
(七)辦理村、里例行會議、加強鄰長會議,並作成詳細紀錄,以便查
考。
(八)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九)協辦房屋稅、地價稅發單催徵、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及協助農業
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等工作。
(十)協助消費者保護宣導、1950全國消費者保護專線宣導。
(十一)辦理村、里工作會報之各項行政庶務。
(十二)鄉(鎮、市)公所及村、里長交辦事項。
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室職掌範圍內工
作,除因重大、緊急事項臨時亟需村里幹事協辦,並經簽請鄉(鎮、
市)長核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
九、鄉(鎮、市)公所分送稅單、通知單等除第八點(六)、(九)兩款
所指通知單外,均應改以郵寄為原則。
|
十、村、里幹事每年應訪問轄內各住戶,俾能瞭解住民一般狀況,其有特
殊善行以及貧困或遭遇重大災害者,並應作成訪問調查表,列為資料
管理,俾供推行村、里事務分別應用之參考,對於有影響治安之虞者
亦應與各轄分駐(派出)所保持聯繫協助治安資訊提供。
|
十一、鄉(鎮、市)公所各單位需由村、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
課長後交辦,以資聯繫。
|
十二、鄉(鎮、市)公所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每月至少應舉行村、里幹
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鄉(鎮、市)長主持,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
任秘書(秘書)代理,公所各相關單位主管參加,其會報程式如下
:
(一)工作檢討。
(二)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三)工作提示。
村、里幹事參加前項工作會報應將會報情形報告村、里長。
|
肆、文書處理
|
十三、村、里幹事應以訪問與服務為重點,儘量簡化村、里辦公處文書作
業,其簡化方式如下:
(一)公函: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所頒發之法令、法令
解釋等及同一公文涉及其他機關必須行文者屬之。
(二)通知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行通知事項,應
以通知單方式為之,村、里辦公處收到通知單時,應以最迅速
方式傳達至相關鄰戶知悉後,裝訂成冊保管一年後自行銷燬。
(三)交辦單: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必須將辦理結果陳
報鄉(鎮、市)公所者屬之。
(四)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鄉(鎮、市)公所對村、里辦公處應
行交辦事項,無須村、里辦公處陳復者屬之,村、里幹事應將
上述交辦事項錄載於工作綜合紀錄簿內。
|
十四、村、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村、里辦公處應置備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標
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村、里鄰長名冊。
5.村、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卡(協調各該戶政事務所提供)。
3.村、里辦公處證明事項(依內政部頒村里核發證明事項及相
關規定辦理)。
4.村、里服務法令資料。
|
伍、查報事項
|
十五、為加強村、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特規定村、里幹
事查報事項如下: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堆積建材妨害交通及建築廢棄物、材料清除事項。
(四)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五)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六)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七)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八)協助社會救助、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及
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兒少受虐、性侵害事件及高風險家庭
、弱勢家庭等查察通報事項、福利服務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與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十)有關災情查報、協助相關救災及災後復建工作等事項。
|
十六、村、里幹事應利用在村、里工作時間隨時隨地查察,於發現前點應
行改善事項時,即應本於職責立刻通報或處理,無法逕為處理者,
即送鄉(鎮、市)公所核辦。
|
十七、鄉(鎮、市)公所接獲查報後應逐案登記列管,凡屬鄉(鎮、市)
公所權責範圍者,應即自行處理。
查報事項非鄉(鎮、市)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應由鄉(鎮、市)
公所轉送業務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
十八、鄉(鎮、市)公所收到回復函後,應將執行情形登記於原列管案,
並轉知原查報之村、里幹事,村、里幹事應依答復情形迅速赴原查
報事項之現場查證,未處理者立即依行政系統追縱辦理,至處理完
畢為止。
查報公文應妥為保存,以便彙提村、里工作會報及村、里民大會報
告。
|
十九、鄉(鎮、市)公所轉送各有關單位之查報公文,已逾兩週未獲答復
者,應予查催。
|
陸、督導考核
|
二十、鄉(鎮、市)公所對村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單位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人事室及政風室會辦。
(三)村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
二十一、鄉(鎮、市)公所之督導考核,應至少每月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
一次,據以追蹤考核。
|
二十二、督導考核重點項目:
(一)村、里工作會報執行情形。
(二)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三)政令宣導成效(民眾宣導內容之瞭解程度)。
(四)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五)村、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六)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七)村、里、鄰長及村、里民對村、里幹事服務品質之反映。
(八)村、里幹事與村、里內各種組織相關單位,治安狀況情資反
映連繫情形。
(九)村、里經費之動支核銷情形。
(十)村、里幹事查(通)報事項辦理情形。
|
二十三、督導考核人員對於督導考核項目應嚴格考查,並以核對文書記載
方式進行,對於督導考核情形,應作成完整之資料,作為年終成
績之依據。其有特殊優劣事蹟者應及時予以獎懲,並提出改進意
見,據以輔導村、里業務,達成優良績效。
|
二十四、鄉(鎮、市)長對村、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
人員獎懲標準等有關規定辦理。
服務績優人員,由鄉(鎮、市)公所陳報本府表揚,服務不力人
員之調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依法議處。
|
二十五、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