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輔導宗教團體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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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宗教團體,鼓勵宗教團體興
    辦公共建設及公益活動,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精神育樂,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已核准立案之寺廟。
  (二)其他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寺廟之公廁整修、無障礙設施、供公眾使用之戶外廣場及其他供
        公眾使用之設施,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
  (二)辦理精神倫理或文教、康樂活動或民俗活動,同一團體於同一年
        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四、宗教團體興辦公共建設及公益活動,對本縣公共設施、觀光等有重大
    貢獻,由首長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於計畫預定執行前一個月
    ,向本府提出申請。

六、依第三點補助之項目及標準,由本府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
    奉首長核准後,通知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管理委員會按核准計畫內容執行、依法支用,並自
    行成立監督小組;補助款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歸列入政府補助項目
    。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前、後成果照片
    報府備查。

九、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