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宗教團體,鼓勵宗教團體興
辦公共建設及公益活動,改善環境生活品質、精神育樂,特訂定本要
點。
|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本縣已核准立案之寺廟。
(二)其他具宗教性質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寺廟之公廁整修、無障礙設施、供公眾使用之戶外廣場及其他供
公眾使用之設施,同一團體於同一年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
元。
(二)辦理精神倫理或文教、康樂活動或民俗活動,同一團體於同一年
度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元。
|
四、宗教團體興辦公共建設及公益活動,對本縣公共設施、觀光等有重大
貢獻,由首長專案核定者,得不受第三點規定之限制。
|
五、申請補助單位應檢附計畫書、經費概算表,於計畫預定執行前一個月
,向本府提出申請。
|
六、依第三點補助之項目及標準,由本府視當年度預算酌予補助,並於簽
奉首長核准後,通知核定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七、受補助單位應配合管理委員會按核准計畫內容執行、依法支用,並自
行成立監督小組;補助款經費應納入年度預算,歸列入政府補助項目
。
|
八、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執行前、後成果照片
報府備查。
|
九、本要點奉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