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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服務功能,
    鼓勵民政人員積極推展自治業務暨慰勉服務資深績優鄰長,以提高服
    務熱忱,特訂定本要點。

二、表揚對象:
  (一)現任村里鄰長。
  (二)本府暨各鄉鎮市公所現任村里幹事、公共造產業務人員、其他從
        事一般民政業務人員;各鄉(鎮、市)民代表會編制內人員。

三、表揚標準及名額:
  (一)特優村里長:各鄉鎮市以每年十二月底村里數為基數,三十(含
        三十)村里數以上者推薦二名,三十村里數以下者推薦一人,由
        各鄉鎮市公所依下列標準擇優推薦表揚人員,由本府依地區及書
        面成績及平時服務績效遴推四人送請內政部表揚,餘由本府依本
        要點辦理表揚。
        1.基本條件:擔任村里長職務連續四年以上、勤奮為民服務,品
          德優良者。
        2.特殊條件:
       (1)推展村里公務及執行交辦事項具有創新性之特殊表現,成績
            優異。
       (2)積極推動綠美化、消除髒亂,維護村里環境衛生工作,著有
            績效。
       (3)推行村里守望相助,結合社會資源建立祥和社會,有具體事
            蹟者。
       (4)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村里長楷模。
  (二)績優民政人員:由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依下列標準擇優推薦一
        人,由本府依平時獎懲資料及服務績效遴推五人送請內政部表揚
        ,餘由本府依本要點辦理表揚。
        1.基本條件:
       (1)民政服務年資累積滿五年以上者。
       (2)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
       (3)工作勸奮,積極進取,品德優良,且無不良嗜好者。
        2.特殊條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以上者)
       (1)對所任業務研究創新,提出著作或方案,經審查具有價值獲
            採行者。
       (2)對所任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良事蹟
            者。
       (3)對推行村(里)業務及自治行政工作有積極表現,著有實績
            者。
       (4)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5)盡忠職責,貫徹政令,協助地方完成重大公益事業,或對議
            事業務具有實績,足為民政人員楷模者。
  (三)資深績優村里長:凡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之現任村里長,具有
        優良事蹟經公所審核報本府複評核定者。(名額不限
  (四)資深績優鄰長:凡連續服務滿二十年以上之現任鄰長,具有具體
        優良事蹟經村里長推薦,經公所審核報本府複評核定者。(名額
        :以前年十二月底各鄉鎮市鄰數為基準,每滿一百鄰選拔乙名,
        餘數在五十鄰以上者增選乙名)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表揚
  (一)最近三年曾受刑事、懲戒或行政處分確定者。
  (二)最近五年曾接受其他性質相同之獎勵者。

五、各鄉鎮市公所(代表會)依本要點第三點選拔人選,並於每年二月底
    前依下列表件填報本府核定。
  (一)特優村里長:推薦表、獲贈之各級政府獎狀影本及其他可資明資
        料(評分依中央級三分;縣級二分;鄉鎮市級一分,以近三年累
        計。)
  (二)績優民政人員:推薦表、核定之敘獎資料影本(評分標準依嘉獎
        一分,小功三分,大功九分,以近三年累計,同分時依三年考績
        總分,再同分者由資深者優先推薦。)
  (三)資深績優村里長、資深績優鄰長;事蹟表前項接受表揚人員推薦
        單位應依表揚對象分別造冊。

六、各項人員表揚由本府擇期公開表揚並發給獎狀及紀念品,以示鼓勵。

七、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