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本縣榮譽縣民之頒授,依據宜蘭
縣榮譽縣民頒授辦法第四條規定設置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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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榮譽縣民資格之審查。
(二)關於榮譽縣民候選人資格之審查。
(三)關於撤銷榮譽縣民資格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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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
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遴派二人。
(二)宜蘭縣議會推薦三人。
(三)本府遴派社會公正人士三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單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因故出缺時得
補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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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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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行政事務,由本府民政處辦理,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處編列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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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發給出席費
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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